Q: 請問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五款向雇主要求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也依勞工要求給付資遣費,並發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請問雇主會依此而有勞工法令的罰則嗎?
A:
您好:
依據您所述已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雖已依法辦理而無違規,但因本件終止事由是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4
5款,即公司本身可能有未依法給薪或加班費之違法,則仍有依據勞基法第79條規定裁罰之可能,且勞工仍可依法請求雇主補足工資或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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