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公司工作七年,當時有簽勞動契約.大約三年前公司外派我到海外.11月中時我向海外分公司的主管提出將於年底12/31離職.
總公司以下列理由拖延:公司內部的辭職辦法中規定:[員工於出國期間不得申請辭職].
公司以上述條款為由,規定我一定要等外派期滿調回台灣才能申請離職,且即使外派期滿,也要等到公司找到另一員工從台灣外派來接替我的職位後,我才能請調回台.
但當初並沒有簽署外派契約,三年前的4月份公司僅發布人事命令將我外調海外,一般而言每次外派是二年得每年延任.今年初海外主管給我看了一份簡單簽呈寫:[XXX得續用一年].而後他就交回總公司人資部門.
因此對公司而言,我的外派令因為"續用一年",期滿日應為2016年4月.
請問公司的此項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是否一定得等公司調我回台我才能離職? 如果公司一直以找不到人接替我為理由,一直延長我的海外就職期間,進而不批准我的離職.我能夠如何處理?
非常感謝您的幫忙.辛苦了!!
A: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若公司一直不批准您的離職,建議發存證信函給貴公司告知,並依照勞基法規定於時間內提出,請公司協助辦理您的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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