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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 欠債之影響


李OO 發問於 2015-11-03 | 彰化 |

Q: 我們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為A公司),其中有一位股東-乙人自己有經營公司(為B公司),目前發生B公司經營困難,到處找人借錢想把資金缺口補上;目前我們公司的疑慮為①若此位股東在外借款是以個人私人名義借款,最後B公司仍週轉不過來,造成乙人對外負債,那債權人可對A公司的乙人股份做何種處置?請就經由法院程序或經由討債公司2種途徑來分別說明!②若股東-乙人為董監事或不是董監事來說,股東欠債會對A公司營運造成困擾嗎?③A公司平常與B公司都有生意往來:A公司向B公司進貨,所以B公司來電告知希望A公司先拿一筆錢給B公司為"預付貨款",之後每個月出貨後再從貨款中扣除,B公司會給4%折扣當成"預付貨款的的利息;那麼這項"預付貨款"需A公司全体股東都同意才可執行或董監事同意即可呢?④若事後A公司有先付此項"預付貨款"給B公司了,但B公司出部份貨物後仍宣布到閉了,那麼A公司對B公司的債權順序為第幾位呢?A公司可以拿股東-乙人的股份來抵嗎?例如:把股東-乙人的股份直接無償轉讓給其他的股東,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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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以下就您的四個問題分別回答:
問題一
如果債權人透過法院程序,可向法院聲請扣押乙所持有的A公司股份並拍賣受償。如果債權人透過討債公司,因討債公司未必遵守法律的規定,因此就沒有特定的求償方式了。
問題二
因為A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律規定,A公司與乙股東為不同的法律上主體。所以不論乙是否為公司董監事,乙的個人債務均不會影響公司營運,乙的個人債務亦不需由A公司代為清償。
問題三
依公司法第185條、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法律或章程明文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因此,如果A公司的章程沒有規定「預付貨款」的問題應該由股東會決議,此問題由董事會決定就可以了。
問題四
如A公司已預付貨款但事後B公司因故無法出貨,如AB公司沒有特別約定,A公司對B公司債權僅屬於「普通債權」,債權順位為一般順位,B公司先清償優先債權後(如抵押權),A公司再與其他B公司的普通債權人,依債權比例分配B公司的剩餘財產。
另外,因為A公司、B公司、股東乙,都是獨立的法律上主體,除非乙有出具書面保證,否則A公司對B公司債權不可要求乙負責清償,所以針對B公司的欠款,A公司不可以直接轉讓乙的股份給其他的股東以抵償B公司的債務。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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