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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員工債權權益是否大於廠商

員工債權權益是否大於廠商


MOO 發問於 2015-10-23 | 台北 |

Q: 請問若公司倒閉破產,公司沒錢,但公司開予員工資遣證明,也積欠下游廠商工程款,請問將來公司有錢,公司應先償還廠商欠款的費用還是員工的遣散費為第一優先.員工的債權順序是否優於廠商呢?為第一償還的順位?謝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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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 民法上債權之種類,除了有擔保物權可優先受償之債權外,一般均為普通債權。而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一般均係以抵押權擔保。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二、 因此,如果公司積欠廠商的僅為一般債權之工程款,則您的資遣費之債權確實優先於廠商之工程款。然,此「優先性」是屬相對的,換言之,僅是優先於無擔保之一般債權,如公司有積欠稅賦、執行費、滯納金、罰鍰,則此等債權仍優先於資遣費之債權。
三、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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