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意外發生後公司停薪?

意外發生後公司停薪?


dOOOOO 發問於 2005-11-27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本月初發生一起車禍
手術後並無礙
因為是腿部手術
所以術後需要在家休息近三個月
但是本人「工作性質基本上不需要進辦公室」

請問勞方可否依此為由
完全停薪
還是可以爭取部分領薪?

謝謝

瀏覽人數:4247

A:  因為不確定你是職業災害還是普通傷害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 9 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所以如果你符合以上條件則屬於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並不得扣全勤獎金。

A:  關於台端來函所詢問之問題,如果台端在療傷期間仍可勝任其所擔任之工作時,按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故如果台端在療傷期間並不會影響原來工作能力、效率的話,雇主應無理由拒絕給付薪資。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