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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跟大陸人做生意若發生訴訟

跟大陸人做生意若發生訴訟


阿O 發問於 2006-10-31 | | 傳統製造業

Q: 侓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問題
我們公司(台灣)目前想要跟大陸人進口商品
若雙方有簽定買賣合約後(瑕疵擔保)
往後若有發生訴訟問題時
會是依台灣的法侓還是大陸那方的法侓呢?
雙方簽買賣合約書,對我方有用嗎?


非常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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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後:
一、 依照我國民法之規定,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成立生效,並不要求一定要白紙黑字,如果有證人可以證明當事人間有合意之存在,該契約仍然是有效的。
二、 至於對方為大陸人契約是否仍然有效,則要視他是否具備行為能力,依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規定:1.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2.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三、 因此,只要對方是有行為能力之人,與 台端達成合意,簽訂買賣合約,則該買賣合約依照我國民法即為一有效契約。
四、 再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1.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2.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3.前項行為地,如兼跨兩國以上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時,依履行地法。
五、 由上述法條可知,如將來發生糾紛必須對簿公堂時,原則上為雙方合意適用之法律,以及雙方合意選定之法院。如果雙方並未約定則以雙方達成合意之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如行為地不清楚則以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地為行為地,如都不清楚則以契約履行地法為準據法,再依準據法選定訴訟之法律以及法院。故建議在此種國際貿易契約中,應該要預先約定將來發生糾紛時適用之法律,以及訴訟之法院,糾紛解決之方式,否則將來萬一真的發生糾紛,很有可能造成訴訟無門,或者必須至異地訴訟的情形。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匿名

律師

A:  敬復諮詢者:
首先,要看合同中雙方是否約定了適用法律,如果有,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適用法律,就目前大陸法令規定來看,對方就與貴公司之間的進出口合同是可以在大陸提起訴訟的,而且訴訟時效應該依大陸法律計算。
雙方的買賣合約對雙方當然都具有約束力,僅僅是因為在判決的執行上,鑒於兩地政府和法院之間的合作關係,曾經出現過大陸法院之判決無法或很難在臺灣執行的情況,但是,這種現象已經隨著兩地的經濟合作的加深而逐漸改變而且將越來越規範。

易理法律事務所 www.excellaw.com.tw

洪耀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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