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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業務侵占還是竊盜


周OO 發問於 2015-09-14 | 台北 |

Q: 公司的新會計才到職不到三個月
竟有多次利用提領公司現金的機會(繳勞健保費用或零用金等)
竄改已用印後的提款單
金額已達數十萬之譜
若要提告 請問該以業務侵占還是竊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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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的新會計才到職不到三個月
竟有多次利用提領公司現金的機會(繳勞健保費用或零用金等)
竄改已用印後的提款單
金額已達數十萬之譜
若要提告 請問該以業務侵占還是竊盜呢?


ANS:
一、該名會計人員應係涉嫌《刑法》第216條規定之行使變造第210條之私文書罪(將原用印之「提款單」私文書內容予以「竄改」(變造)金額後,並持該經變造之「提款單」向銀行「行使」),以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詐欺取財罪(行使提示該變造之「提款單」詐欺銀行使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

二、該名會計人員以上述行為不法領得的「超額」現金(「提款單」原記載金額以外的金額),並非公司交付給該名會計人員的錢,所以不能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之「業務侵占罪」;而該筆「超額」現金是銀行人員(被騙)主動交付給該名會計人員,所以也不是《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之「竊盜(動產)罪」。

三、簡而言之,一般所謂「盜領銀行帳戶存款」的犯罪行為,應構成上一、所述罪名。但若本案該名會計人員一併將「提款單」原記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亦予以侵吞者,該名會計人員另又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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