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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口頭說明辭職,但雇主堅持找到人接任才可離職

口頭說明辭職,但雇主堅持找到人接任才可離職


王OO 發問於 2015-09-11 | 台北 |

Q: 您好,我從102年的9月2日開始在新北市的幼兒園工作,工作期間並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於104年9月11日口頭向主管請辭,說明我只做到104年10月12日
我知道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滿一年未滿三年,須於二十日前預告
但未免與主管發生爭執,所以我在三十日前發出預告
主管卻說日期不是這樣算的,他向我說明如果我十月底要離職,那我必須於九月初告知
但9月11日至10月12日不是就已滿三十天嗎,還是必須以工作日來計算?
我一再跟他說明勞基法規定的時間,但他說如果以勞基法來說,我是站不住腳的
並以工作道德為由,要求我在有新人接任,並交接完成後才可離職
最後要求我回家再考慮看看
我想請問如果在主管不同意離職的情況下,我在10月13日不到職,我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因為我僅以口頭告知離職,怕主管會以無書面證明為由,扣住我的勞健保
另外關於健保退出證明這部分,如果在主管不同意離職的情況下,我該如何申請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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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一、關於請辭部分:
1. 建議台端以E-MAIL或手機訊息方式向幼兒園請辭,以免口說無憑致生日後紛爭。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台端工作年資應自102年9月2日起算,至104年9月11日口頭請辭,服務年資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須於二十日前預告之。是故假若台端自104年10月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其中9月11日至10月1日為預告期間。
3.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是故不論台端是否合法請辭,若台端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關於勞健保退保部分:
1.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寫退保表寄(送)至勞工保險局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表送交勞工保險局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24時止。但勞工未離職、退會、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是故,雇主應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勞保退保。
2.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退保表填寫應注意事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所謂離職之當日,是指在職最後一日。員工離職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週休二日、颱風放假日,投保單位應於假日之次日申報退保,並檢附離職證明文件,其退保日期即得更正為離職當日。」是故,雇主應於台端離職當日申報退保。
敬請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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