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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處犯商標法

處犯商標法


吳OO 發問於 2015-09-09 | 桃園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我是零售攤商,一個月前被警察檢舉販售的一個小零錢包是仿冒Burberry的包包,也到警局做了筆錄。日前接到法院通知被告處犯商標法,我個人對名牌精品實在不了解也從未買過,販賣的零錢包是從批發商批來的貨,同款零錢包一打裡儘一個是格紋,沒有賣出去就被檢舉了,上網查詢後,覺得和burberry並不一樣,雖然都是格紋,但價錢和外觀差別很多,不太可能造成混淆。請問仿冒品是怎麼判別和定義的呢?我該怎麼證明不是故意販售可能是仿冒品的商品?如果被判刑可能被被判怎樣刑責?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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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BURBERRY彩色格紋商標有在台註冊成功,黑白格紋商標申請註冊被駁回,有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443號載有【上訴駁回。.....上訴人前於民國97年7月22日以「BURBERRY CHECK(Black &White)」商標(下稱本件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之「香水
、古龍水……化妝水、香精油、化妝品、頭髮保養品、潔齒劑……身體用粉……臉部及身體護理保養品……」、第9類 之「太陽眼鏡、安全護目鏡、眼鏡……鏡框及鏡片……眼鏡盒及眼鏡套……行動電話皮套……滑鼠墊、照相機袋」、第 14類之「手錶……珠寶……貴金屬製或鍍有貴金屬之小雕像……貴金屬製珠寶箱及珠寶盒」、第18類之「皮革、人造皮 革……皮包……手提箱、旅行袋……行李袋……錢包……手
提包……傘……寵物衣服……」、第21類之「貴金屬製或鍍有貴金屬之蠟燭台、碗、盤、冰桶及冰塊夾、餐巾環」、第24類之「布料及紡織品即家具披覆布料……床單……桌布、棉被、毛毯……手帕……窗簾……坐墊靠及靠墊套」、第25類之「衣服、靴子、鞋子、涼鞋、襪子、短襪、綁腿、冠帽、頭巾、禦寒用耳罩、服飾用皮帶」及第27類之「野餐用墊」等商品,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審查以99年10月27日商標核駁第327103號審定書為「應予核駁」之處分。 上訴人不服,經經濟部100年3月14日經訴字第10006097100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由被上訴人重為審酌另為適 法之處分。經被上訴人重新審查,以101年2月1日商標核駁第335817號審定書以本件商標不具先天識別性,且上訴人所 提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具後天識別性,仍為核駁之處分。上訴 人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
因此,若您購入之欲販售之商品如未使用到彩色格紋,可提出抗辯。若用到彩色格紋則外觀是否構成混淆則要依據情況而判定。法院認定之標準可參酌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民商上易字第4號【商標之使用應具備下列要件:(1)使用人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以商標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2)有標示商標之積極行為;(3)商標之標示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 識其為商標。而判斷是否作為商標使用,應綜合審酌其利用之方式及態樣,非謂將商標圖樣之全部或一部標示於商 品、服務、有關物件或媒介物,即當然構成商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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