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諮詢一下,年初在網路上賣了一件穿不下的DC T恤,之後遭人檢舉,也開了偵查庭,廠商說要提告我,檢察官要我們私下和解,之後過了一個多月沒有後續,中間我有連絡了廠商,他們要15萬的和解金,但因我家中負債800多萬,房子還被法拍,母親也因病無法工作,家中經濟只剩我一個人每月三萬多塊在支撐,根本無力負擔對方開口的15萬,對方不接受其他的金額,請想問後續我該怎麼辦呢?
另外我查了對方所申請的商標中,並沒有DC ㄒ恤的這個專利項目,他們公司擁有的是DC的手機袋項目,想請問這樣就民事而言,他們還是可以因為侵害商標權而提告我嗎?
因為這事情已經快被逼到自殺了,想想是不是全家燒炭就可以解決, 窮人真的該死嗎?
謝謝
A: 您好,侵害商標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而仍輸入、販賣為其構成要件,是客觀上行為人除須有輸入、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者係屬仿冒商品,主觀上更須有所明知之直接故意,亦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即進口、販賣之商品係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事實須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且此主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如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一般,亦應依積極證據認定之,倘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如非明知仿冒品而販售,不成立犯罪。您可以把您以上的情況向檢察官表明,將來不一定會被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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