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在某家公司服務近 25 年,但未達55歲。近日公司被併購,因其年資再過數月即可符合退休要件,若不想被資遣,可以直接申請退休並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中領取退休金嗎?
A:
您好,除非公司有優於勞基法之退休規定,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滿25年以上」或「工作滿10年以上年滿60歲」,始得自請退休。
如不符退休規定,則依資遣費給與標準:(視勞工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
(1)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2)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適用舊制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第17條之規定計算。如勞工遭資遣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該段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退休金(參閱連結1)。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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