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行業別手機無法填寫抱歉,我於今年七月六日到某汽車旅館報到擔任夜間櫃檯,報到時公司有請我寫一張勞動契約書,裡面有提到要於離職前15日告知公司,我8月31日送出離職書,但新工作於9月7日報到,請問我任職未滿三個月是否一定要滿15天才能離職?如果我只做到7號是否有違約疑慮?謝謝
A:
您好,依勞基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因此勞基法所規定的滿三個月-1年要於10日前預告。未滿3月是沒有預告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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