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是在當 貨車司機的(水管配件)
我在上月8/31號 下班時間 被老闆通知說 有顧客反應你送貨不積極 所以 我看 我們到這邊就好
這是我在試用期最後一天 他給我的話
在當下 我有詢問 那請問老闆 是哪間客戶 說我不積極?
老闆反而吱吱嗚嗚的說不出口
而在今天9/1號 此公司的資深司機打電話給我說
我知道為甚麼你會被資遣了
原來是因為 老闆的朋友他兒子 要進來做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在這種情形下
我可以有甚麼保障 例如 資遣費或是預告薪資 還是之類的嗎?
謝謝律師!
A:
您好,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因此繼續工作未滿3個月資遣就不必給予告工資。
資遣費部分,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可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及2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其資遣費的計算,由雇主按期工作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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