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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無預警遭資遣

無預警遭資遣


周OO 發問於 2015-08-3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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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預告期間...: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2.若符合預告期間,公司做法應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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