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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飾品消費想要退款


林OO 發問於 2015-08-26 | 台北 |

Q: 您好,
我目前是一個學生,
五天前男朋友在百貨公司櫃位買了一副1,733的耳環送給我,
但是因為不實戴,所以我與男友便在隔天一同拿去櫃位想要做退款,
結果櫃姐說因為什麼新規定,所以他們沒有再給客人做退款的動作,
只能換貨。
當下我們就挑了一條2,037項鍊作換貨的動作。
當時櫃姐是說項鍊為整條純14K的,是公司最新款,
我們也不疑有他,就換了項鍊。
回到家後才發現他後面吊牌上寫了"歐比雅比"的字樣,
一查網路才發現他是阿里巴巴、天貓和淘寶上面販賣的韓版飾品,
最便宜的一條也才3.5元人民幣,最貴也不過200人民幣。
其實價格不是重點,重點是在網站上的敘述他是表面鍍上14K,
所以我們基於覺得受騙而想要進行退貨。
但是因為男友將發票帶回去家裡,只能用寄的給我進行退貨,
所以等到要去百貨公司退貨已經是第4天。
到場後櫃姐卻改稱,項鍊後面的吊牌是他們公司為了方便顧客而另外購買的純鋼加長鍊,
但是保證整條是純14K。我詢問是否有保證卡,他卻說只有服務卡可以給我。
請問這樣我可以退款嗎?
感謝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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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可以提供網路上查得的資料,說明您認為項鍊不是整條純14K的理由,若欠缺保證的品質,視瑕疵程度依法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解約。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第 360 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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