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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代理商交接_之於_真品平行輸入


金OO 發問於 2015-08-25 | 台北 |

Q: 敝公司自今年3月正式代理一新品牌, 經過近半年行銷及業務規劃目前已有一定知名度,
但目前市場上出現許多同品牌, 但售價0明顯低於建議售價的商品,
可能原因如下:

1. 自國外訂購之商品 (水貨) [ 機率較低 ]
2. 敝公司取得台灣代理權之前的總經銷商 (目前並非正式經銷商),
持續進行銷售行為 (網路通路為主, 實體店面也有銷售) [ 機率極高, 也知道公司名稱 ]

請問敝公司是否可以透過"真品平行輸入"的相關法律規範對該公司提出告訴,
或是寄送存證信函? 以保障敝公司身為台灣區總代理的權利.

謝謝

瀏覽人數:1401

A:  您好,原則上真品平行輸入,商標法未禁止,且依商標法第36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 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此,要考慮其他賣家是否有使消費者誤認為台灣區總代理之商品,即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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