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
我今年五月份在本人工作室招客戶以借錢為由
到警局報案以詐欺起訴
7月份至地檢署出庭,對方請假未出庭
之後有單獨傳喚他,她有出庭,並說明願意和解
書記官致電詢問我是否願意上調解,本人同意調解
8月中第一次調解對方又以請假為由未出庭
8月底第二次調解對方又以住院為由未出庭
因為給她多次機會出面解決(私下和庭上)對方又無誠意
請問這類案件會有追朔期的問題嗎?
除了她詐欺的金額賠償,是否還可以要求精神賠償或時間往返上面的賠償?
我接下來應該如何處理才好?
謝謝回覆!
A:
您好,詐欺罪是公訴罪,您又已提告,檢察官不太可能會使案件逾追訴期,依刑法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刑法詐欺罪依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原則上不必擔心。
詐欺罪是財產犯罪,原則上財產上的損害只能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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