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員工因表現不佳 老闆有意將其解顧 該如何書面處理程序及資遣費如何計算?
A:
您好,公司要員工資遣是必須有勞基法規定之法定事由,參照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如有證據證明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始可資淺。
員工被資遣,可能會要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據以請領失業給付。
若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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