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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同持有確認之訴


黃OO 發問於 2015-08-21 | 台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本人用讓渡書方式交易一筆土地,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祭祀公業眾甲晒,管理者 林柔、洪典及李復 共三位,派下人共有61位,本祭祀公業眾甲晒在日治時期即有的土地分別管理組織,共有41筆土地,地目有,養、堤、道及住屋。臺灣光復後該組織成員共同推派 林柔、洪典及李復 共三位為祭祀公業眾甲晒管理者、派下人共有61位,且向地政單位辦理登記。民國97年祭祀公業清理條例公佈實施,98年7月1日北門區公所公告、祭祀公業眾甲晒土地係屬祭祀公業清查處理原則第2典第一款之土地,需2年內重新申請為符合祭祀公業清查處理條例原則之祭祀公業,如未申請,祭祀公業眾甲晒土地將依祭祀公業清查處理原則第2點第一款之土地拍賣處理。祭祀公業眾甲晒原管理者 林柔、洪典及李復 三位及61位派下人均已仙逝,所以重召開會議推派許原和先生為代表人,向北門區公所申請公告核發派下權員證,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告祭祀公業眾甲晒派下員確認之訴,原告敗訴,台南地方法判決祭祀公業眾甲晒組織成員是屬複姓(計有林、洪、李、柯等11姓氏)未符合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之條件,乃是一民間土地管理組織。北門區公所承辦單位也依台南地方法判決確定書,將祭祀公業眾甲晒土地屬祭祀公業清查處理原則第2典第一款之土地註記塗銷。
祭祀公業眾甲晒土地是屬分別管理性質,在土地所有權狀有註記,原有管理者有 林柔、洪典及李復 共三位,派下人共有61位分別管理的土地,因年老或耕作意願低而將土地用讓渡書方式讓渡給有意願耕作者,從日治時期到民國因讓渡、繼承等因素,現派下人只剩41人。今有一問題是這41位因讓渡、繼承等因素取得管理土地權的人,要用如何方式取得正式土地共有權,如何向法院提告,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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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管理人之子孫可檢具戶籍資料等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詢問主管機關,如此註銷後,組織之性質應認定為何者?實務上祭祀公業和神明會在認定上有時會有混淆情形,若是神明會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經申報清理後應成立法人,並就其土地辦理法人更名登記,或依其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就其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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