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就法規來說 員工事假或曠職 老闆是不能扣員工薪水 只能按薪水比例減少給沒錯吧?
想請教您 若員工雖已請示過需要請事假 但事假的理由讓公司無法批准 例:[1.出去玩來不及回來上班 2.家族朋友聚餐 3.出國玩 ....等較屬私人行為 不為天災意外相關類型而論] 公司是否能將其訂為曠職算? 並能否在員工進公司前以白紙黑字與員工簽訂明文條約?
A: 您好,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 11 條「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故請事假不給請假當日薪水。原則上符合請假手續,未超過一年14日事假,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請假,也不能算員工曠職。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