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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日前預告日相關問題

日前預告日相關問題


又O 發問於 2015-08-21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由於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延伸問題]
1.搜尋各個網站閱讀文章後發現 老闆是不能在規定中提前預告日 提早解雇員工是這樣對嗎?
2.員工若沒按照法規內的日期告知顧主 顧主似乎也不能拿員工怎樣對吧? 不能扣薪 難道老闆的損失求償無門?
3.若老闆在員工正式進公司前以白紙黑字條款內容訂為 [若員工無遵守日前預告之規定 當月的薪水將全數以當月勞基法最低時薪薪資發給 例2015/7月為120元計乘以當月工時] 此內容給員工簽定 這樣的條約可以成立嗎?

勞基法 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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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針對您所提的問題,分別回答如下:

首先關於老闆是否能提前預告日,提早解雇員工?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就此看來,勞動基準法並未不准許提早解雇員工,但是倘若貴公司欲提早解雇員工,則必須依據前開勞動基準法第146條第3項規定辦理,給付預告工資。

其次針對您第二及第三個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員工倘未依照法規所定之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似無法以扣薪作為違約或賠償公司之用。

但是,誠如之前曾回答您的部分,如果員工未依照法規所定之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如對於貴公司造成損害,貴公司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惟此,需注意者,貴公司所受之損害為何?與該員工有何因果關係?均係貴公司所必須負的舉證責任。

以上為初步判斷之意見,僅供為訴訟外之參考,詳細解決方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相關事證,始足以完善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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