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想請問一下 礦職在勞基法內是否有明文規定員工當天必須遲到滿幾分鐘後方達條件 , 這部份公司能自定規則並與員工事先簽證條款嗎?
A:
您好,
目前勞動基準法以及細則均未就「曠職」為明確之定義,亦未規定遲到幾分鐘才算曠職
而就此部分,貴公司可以訂立規則,與員工事先約定,對此,另一併提供勞動基準法關於勞動規則訂定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三、延長工作時間。四、津貼及獎金。五、應遵守之紀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九、福利措施。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十二、其他。」
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情形仍需視個案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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