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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工資


陳OO 發問於 2015-08-20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請問您,8月4日到職,公司於8月19日無預警遣散我,請問公司需要支付我預告工資十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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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被公司無預警資遣,可以請求之費用可以區分為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用

先將相關法令提供予您

預告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因此,根據您的情形,淺見以為應該可以向公司請求支付預告工資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情形仍需視個案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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