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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違反商標法


鍾OO 發問於 2015-08-19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我今年20歲,還是學生.前幾天收到違反商標法的單子要我到警察局做筆錄,本身是網拍業者,賣的商品來源都是透過朋友(也是網拍業者,但賣的東西不同)在掏寶網訂購的,商品是寄到他家之後再拿給我,我也不太確定自己被檢舉的商品是哪一項,我賣的東西大約都是手機殼,數量大約在30個左右,現在已經全部下架了,我想請問大概會怎麼判?怎麼判才會沒有前科?還是學生而已不希望有前科,不是被廠商檢舉的這樣民事部分是不是可以不用擔心?筆錄時該怎麼做比較能得到不起訴的判決?不想有前科~~~ 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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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要獲不起訴,依刑事訴訟法252條「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另依同法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而違反商標法罰則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第 96 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 97 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但商標法是公訴罪。
因此,您可注意上揭規定以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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