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偷工減料材料偷減叫裝潢公司修改
不肯,刑法訴訟賠償錢,是不是強制佔用,麻煩說明範例
律師
A:
您好:
如果裝潢公司一開始就以「偷工減料」的手段,去詐騙你的工程款,那麼行為人(可能是老闆,也可能只是承辦人員)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不過,因為在提出刑事告訴的時候,是必須由告訴人(被害人)提出種種足以證明行為人是一開始就打算用這種手段來騙錢,所以有時候是有可能因為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而被認定為犯罪不成立(檢察署會發出「不起訴處分書」)。何況,就算犯罪成立,告訴人還必須附帶提起一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法院才可能判決被告必須賠償原告(也就是被害人)因為遭到詐騙所受到的損害。
因此,一般發生裝潢糾紛時,若被害人只是希望索回自己的損害,通常應該是依循民事訴訟程序,主張因為對方「給付遲延」或是為「不完全給付」,要求民事法院判命對方賠償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損害。當然,同時也應該結清與裝潢公司的契約關係,主張依法終止或解除與舊裝潢公司的契約,如此才能合法地再找新的裝潢公司接手裝潢,或者先由舊裝潢公司回復原狀後,再重新裝潢。
所以,在這種案例中,通常是不會牽涉到刑事的「強制」或者是「佔用」,除非在您依法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後,裝潢公司仍然強佔施工所在地,才可能發生。若果真發生這種情形,應該立即報警處理,並提出所有權狀及相關法院文件,證明自己是場地所有人,且原本與裝潢公司簽立的契約,已經您合法終止或解除,在法律上,對方就沒有繼續停留原施工場所施工之權利,如此,才會有可能涉嫌您所提及的刑法強制罪嫌。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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