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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拿走我們的鑰匙 人消失了


小O 發問於 2015-08-11 | 台北 |

Q: 因為房仲帶看需要拿走我們房子的鑰匙 而且在消失聯絡前還和我們拿了房屋權狀複本 這樣是否已經構成336條2項業務侵占罪 我們希望拿回東西就好 因為訴訟畢竟很傷財傷神 如果可以不要透過訴訟方面就可以協詢到她本人 也麻煩你告訴我 謝謝你的幫忙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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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健

律師

A: 

因為房仲帶看需要拿走我們房子的鑰匙 而且在消失聯絡前還和我們拿了房屋權狀複本 這樣是否已經構成336條2項業務侵占罪 我們希望拿回東西就好 因為訴訟畢竟很傷財傷神 如果可以不要透過訴訟方面就可以協詢到她本人 也麻煩你告訴我 謝謝你的幫忙 感激不盡


您好!
倘該房仲人員係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似已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若您不欲以訴訟方式救濟,您可寄送存證信函予該房仲人員及其所屬房仲公司,俾該房仲公司促請其房仲人員出面處理。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

郭玉健律師
法來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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