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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收卻沒有如期轉達


陳OO 發問於 2015-08-08 | 台南 | 服務業

Q: 日前提出刑事訴訟,半年多後地檢署的不起訴書由家裡人代收,但並未告知轉達我,以至於超過七天再議時間。
其中有幾個疑慮:
1.不起訴書外面沒有標示急件,也沒有交代要馬上拆開,更沒有標示七天的再議期
2.除了寄信之外,檢察署並沒有以另外的方式雙重知會我(例如:電子信件、簡訊等等)
3.只是將不起訴書用掛告送達家中,而不是要本人親自去領

感覺權益受到侵害,請問有什麼法律援助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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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健

律師

A: 

日前提出刑事訴訟,半年多後地檢署的不起訴書由家裡人代收,但並未告知轉達我,以至於超過七天再議時間。
其中有幾個疑慮:
1.不起訴書外面沒有標示急件,也沒有交代要馬上拆開,更沒有標示七天的再議期
2.除了寄信之外,檢察署並沒有以另外的方式雙重知會我(例如:電子信件、簡訊等等)
3.只是將不起訴書用掛告送達家中,而不是要本人親自去領

感覺權益受到侵害,請問有什麼法律援助的方法嗎?


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知,地檢署如係將不起訴處分書送達至您住所或居所,並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即屬合法送達。您若欲對遲誤之再議聲請期間予以救濟,可依刑事訴訟法第70條準用同法第67、68、69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

郭玉健律師
法來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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