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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調解


尤OO 發問於 2015-07-25 | 高雄 | 服務業

Q: 詐欺案件經區公所調解成立,被告未依約履行,是否可再向檢察官聲請重新開庭及依何法條聲請撤銷調解?或您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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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調解內容已經法院核定者,該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對相對人提出刑事告訴,或是民事訴訟。只能以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先向國稅局查詢相對人之財產明細後,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就相對人所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但若聲請人認為該條解具有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的話(例如調解依據的文件係經偽造,或對重要爭點有誤解),可以在收到調解書後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或確認調解無效的訴訟。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同條例: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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