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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頂讓賣家不簽立頂讓契約


王OO 發問於 2015-07-24 | 台北 |

Q: 律師 您好:
我盤下一間早餐店,已先付訂金5萬元(付訂金時有開立收據,並說明簽約時交付尾款),預計月底簽約交付尾款,但前天拿頂讓合約書給賣方確認有無異議時,賣方未仔細瞭解詳讀合約內容便以法律無規定頂讓店面一定要簽訂頂讓合約書為由,拒絕承認我方所提供之合約書,僅承諾於點交當天開立收款收據。
頂讓合約書是參考下列範本製作的:
店面頂讓合約書

契約讓渡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電話: 地址:             

契約承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電話: 地址:            

契約見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電話: 地址:            

甲方就坐落於       
甲乙雙方茲因店面轉讓事誼,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第一條
店名為:          招牌名稱為:                 
使用範圍: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萬元將下列頂讓給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力
1. 店面(不含房地產所有權)
2. □包括/□不包括 器具(設備器具清單另附之,點交時由乙方簽收)
3. □商標名稱及□招牌(□含商標權),甲方需提供相關證件        與乙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4. □生財技術
5. □客戶及□供應商訊息和資料
6. □協助乙方與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或將現有未到期之契約權力轉移與乙方。

乙方應於簽約時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甲方全部頂讓金共計新台幣       萬元整,
□                             
支付頂讓金與甲方,甲方需開立頂讓金收據與乙方。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四條
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民國  年  月  日止,為期共  年,期間內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搬離,並保證此頂讓店面之原房東不得驅趕乙方。若原房東或甲方於承租期間有任何趨趕乙方之行為,乙方可向甲方要求,退還頂讓金新台幣金     萬元;□並需另賠償乙方因此導致的損失,賠償金計新台幣      萬元。

第五條
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甲方負責,民國  年  月  日之後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七條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力,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第八條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簽立

依上述說明,想詢問下列問題:
1.賣方若堅持不簽立合約,是否可拒付尾款並追回已繳付之訂金?
2.若賣方堅持拒簽合約只開收據,我方欲要求追回訂金遭拒絕時應該如何處理?
3.如未簽立頂讓契約,日後若有相關糾紛問題衍生是否會因此而難以釐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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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 您好:
我盤下一間早餐店,已先付訂金5萬元(付訂金時有開立收據,並說明簽約時交付尾款),預計月底簽約交付尾款,但前天拿頂讓合約書給賣方確認有無異議時,賣方未仔細瞭解詳讀合約內容便以法律無規定頂讓店面一定要簽訂頂讓合約書為由,拒絕承認我方所提供之合約書,僅承諾於點交當天開立收款收據。
頂讓合約書是參考下列範本製作的:
店面頂讓合約書

契約讓渡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電話: 地址:             

契約承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電話: 地址:            

契約見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電話: 地址:            

甲方就坐落於       
甲乙雙方茲因店面轉讓事誼,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第一條
店名為:          招牌名稱為:                 
使用範圍: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萬元將下列頂讓給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力
1. 店面(不含房地產所有權)
2. □包括/□不包括 器具(設備器具清單另附之,點交時由乙方簽收)
3. □商標名稱及□招牌(□含商標權),甲方需提供相關證件        與乙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4. □生財技術
5. □客戶及□供應商訊息和資料
6. □協助乙方與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或將現有未到期之契約權力轉移與乙方。

乙方應於簽約時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甲方全部頂讓金共計新台幣       萬元整,
□                             
支付頂讓金與甲方,甲方需開立頂讓金收據與乙方。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四條
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民國  年  月  日止,為期共  年,期間內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搬離,並保證此頂讓店面之原房東不得驅趕乙方。若原房東或甲方於承租期間有任何趨趕乙方之行為,乙方可向甲方要求,退還頂讓金新台幣金     萬元;□並需另賠償乙方因此導致的損失,賠償金計新台幣      萬元。

第五條
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甲方負責,民國  年  月  日之後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七條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力,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第八條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簽立

依上述說明,想詢問下列問題:
1.賣方若堅持不簽立合約,是否可拒付尾款並追回已繳付之訂金?
2.若賣方堅持拒簽合約只開收據,我方欲要求追回訂金遭拒絕時應該如何處理?
3.如未簽立頂讓契約,日後若有相關糾紛問題衍生是否會因此而難以釐清責任?

您好:
一、原則上,下訂預約,雙方應依預約所講的內容簽立契約。若「簽立書面契約」是雙方原本約定的內容,對方可能違約。不過,原初未約定是何種契約內容的版本,而且舉證上是否能證明對方同意簽立此份內容?容有疑義。此故,對方若拒還訂金,是否可能增加更多困擾,值得研究。
二、若因為拒絕簽立書面契約,造成交易失敗,這部份也要想一想。
三、除非不想再繼續履約下去,否則,應思考如何保護自己頂讓後的後續權利。實際上,書面契約的內容,可以口頭約定方式,若對方也同意就會成為契約的內容。書面資料,不過是證明的方法而已,這樣也比較清楚。但是,錄音也可以成為證據的方法。總之,再權利保護及是否繼續履約作綜合判斷,台端再作出最有利及智慧的決定,祝順利。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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