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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公司停業後,員工如何請求支付薪資?

請問公司停業後,員工如何請求支付薪資?


王OO 發問於 2005-11-22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擔任有限公司的董事(本公司只有1位董事)、董事長與股東(本人股份佔50%),任職期間未支領薪水,也未簽署任何競業條款或保密合約,由於公司經營不善(公司負債),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辦理增資,導致本人無法執行公司業務,本人以存證信函會知股東後辦理公司停業後,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辦理解散,由於公司法第一O八條第三項「競業禁止」導致本人不得任職相同性質公司,目前本人面臨失業,在公司尚未解散與停業期間,本人是否可向其餘股東請求支付失業補償費用?或有其它可以讓本人於相同性質公司就業的合法方案?備註:本公司無任何專利權。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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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為民法之委任關係,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訂有明文。查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為委任關係,與一般之僱傭關係(即僱主與勞工)有所不同,並無所謂之「失業」問題,亦不得向公司請求失業補償費。
又依公司法第一○八條準用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股東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亦不得使其退職。」由上開法文之反面解釋可知,有限公司之董事於具有正當理由時,得向公司辭職,即終止雙方之委任關係,則辭任之董事自得任職其他相同性質之公司。
另查,現任之董事亦可請求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全體股東同意後變更章程,另行選任適任之董事。又依公司法第一○八條第三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而來函所示,該公司既只有三名股東,則只要經二人同意即可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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