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題,有天我們被推銷保養品,銷售人員一直說我們現在年輕不保養,以後老了會怎樣怎樣,所以我們就一時失心瘋買了,可是我們沒帶夠錢,所以只付了500元訂金,可是回到家想到爸爸媽媽賺錢很辛苦就後悔了
那如果我們都一直不去拿會有什麼法律糾紛嗎?
A:
您好:
茲就提問回覆如后: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另同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如您被推銷之情形符合前款規定,即屬訪問交易類型,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日後於收受商品時,可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而商家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二、若您當初贈買保養品時係「主動詢問」致心動而贈買,即非屬前述消保法規定情形。惟今您後悔不願購買,則建議您向對方發函表示因故無法購買該產品而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不,則對方可依民法規定可沒收您500元訂金。
以上謹供參酌。蔡雅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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