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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店面提前解約遇還原契約


VOOO 發問於 2015-06-30 | 新竹 |

Q: 頂讓服飾店後並與房東重簽合約2年。
合約至今年11月,目前想與房東解約,同意房東扣押金一個月。
但房東要求屋況需恢復至頂讓前的空屋狀態(當初交屋時並無點交房子)
而合約上也未提及需還原至頂讓前空屋狀態,如照合約走我是不是將房屋還原至合約起始日即可呢?
目前房東說我是頂讓必須還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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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頂讓服飾店後並與房東重簽合約2年。
合約至今年11月,目前想與房東解約,同意房東扣押金一個月。
但房東要求屋況需恢復至頂讓前的空屋狀態(當初交屋時並無點交房子)
而合約上也未提及需還原至頂讓前空屋狀態,如照合約走我是不是將房屋還原至合約起始日即可呢?
目前房東說我是頂讓必須還原。
謝謝


ANS:
一、房屋租賃契約於終止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承租人應負「回復原狀」返還房屋予出租人之義務。

二、本件案例爭點在於:房屋出租人(A)與前承租人(B)於原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中,B退出租賃契約關係,並由A與現承租人(C)簽訂租賃契約,續由C承租,嗣於A與C的租賃契約終止,C所負「回復原狀」義務的程度,究應回復至A與B簽約時的狀況(空屋)?抑或A與C簽訂租賃契約時的狀況?判斷基點在於C是否係就「A與B租賃契約」為「契約承擔」:
(一)如果C是就「A與B租賃契約」(下稱「原租賃契約」)為「契約承擔」的話,C即承受「原租賃契約」承租人B地位,而繼受「原租賃契約」承租人之權利及義務。除「原租賃契約」就承租人「回復原狀」義務另有約定外,C應負「回復原狀」(騰空遷讓空屋)返還出租人A。
(二)如果C不是就「原租賃契約」為「契約承擔」,而係A與C另行「新」簽訂租賃契約的話,除A與C新簽的租賃契約另有約定外,C所負「回復原狀」義務應以新簽租賃契約時的狀況為準。

三、依本件案例所述情況,C「頂讓」B的服飾店,但A與C「重簽」租賃契約,C似未就「原租賃契約」為「契約承擔」,而係A與C重新另行簽訂「新」租賃契約,則依上二、(二)所述,C「回復原狀」義務以新簽租賃契約時的房屋狀況為準。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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