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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審判結果無理

審判結果無理


黃OO 發問於 2015-06-22 | 雲林 |

Q: 我們是養豬戶,因為被詐騙安裝太陽能板,而動工一小部份就被發現是詐騙,但因為我們已經簽了合約書,對方要求我們賠償30萬,但我們覺得金額太高所以提出10萬元,因為也沒有完工,結果法官卻審判我們要賠139萬和訴訟費還有兩年的5%利息!這樣合理嗎?對方是詐騙集團耶!假使法官判賠30萬已經夠包庇對方了,竟然是這結果,我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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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們是養豬戶,因為被詐騙安裝太陽能板,而動工一小部份就被發現是詐騙,但因為我們已經簽了合約書,對方要求我們賠償30萬,但我們覺得金額太高所以提出10萬元,因為也沒有完工,結果法官卻審判我們要賠139萬和訴訟費還有兩年的5%利息!這樣合理嗎?對方是詐騙集團耶!假使法官判賠30萬已經夠包庇對方了,竟然是這結果,我們該怎麼做?


ANS:
一、如果本件民事法院判決尚未確定的話,建議於法定不變期間(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

二、本件定作人主張「遭受詐騙」簽約(裝置太陽能板工程),應於「發現詐欺後1年內」向對方(承攬人)為「撤銷」契約的意思表示。所以,定作人必需「舉證」證明:1.如何遭受詐欺而簽約?2.於發現詐欺後1年內已向承攬人為撤銷契約的意思表示。又,果真遭受詐欺而簽約,雖未能撤銷契約,依《民法》第19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定作人仍得抗辯拒絕履行該承攬契約之義務。

三、本件法院判決「應(賠償)給付139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年利率5%)」,因案情敘述沒有提及判賠的事實認定及理由,故無從評論。但本件如果是定作人於工程進行中,任意終止承攬契約的話(業主自己不想要繼續施作),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如此,定作人應賠償給付承攬人的損害範圍,包括承攬人已施工部分之工程款及其所失預期可獲得之利潤。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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