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向賣家訂貨是使用貨到付款,但是她突然想把貨到付款取消,我說我不要貨了她說可以代碼繳費,我一開始說不方便再來我也詢問她要如何更改,她卻說依法處理,然後這是我第三次向她購買我第一次使用平信我未寄出但是我第二次使用貨到付款有確實的拿貨請問這樣她要依法處理我會被告嗎
律師
A:
您好:
依照您的描述,雙方既然就「交貨」及「付款」的方式有所爭執,最後也並未達成任何共識,這個「契約」是否達成?就有很大的疑問。
因為,在這種情形下,除非你自己承認雙方曾經都同意以對方所指定的方式「交貨」及「付款」,否則,在法律上你是可以主張這個「契約」因為雙方對「交貨」及「付款」這兩個在買賣契約中最重要的「必要之點」,並未達到意思表示一致,以致這個契約並不成立。所以,若對方真的提告,你也可以主張你這邊並無「付款」的義務(當然對方也沒有交貨的義務),不太可能會有什麼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賠償責任。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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