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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店長有爭執


黃OO 發問於 2015-06-13 | 台北 |

Q: 因為與店長談論公司規定不和而起了爭執
最後提出離職
我想問
如果因此而離職
那必須要做到規定的離職時間嗎
還是可以在其他更早的時間可以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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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為與店長談論公司規定不和而起了爭執
最後提出離職
我想問
如果因此而離職
那必須要做到規定的離職時間嗎
還是可以在其他更早的時間可以離開了


您好:
由於您的提問僅簡單提及「爭執」,並未提到您與任職公司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無就離職訂定相關規定,
茲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予以回覆如下: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雇主如有以下情形,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依第1款、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須於知悉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無上述情形,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則請參考勞動基準法16條第1項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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