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各位高手,老公自家工廠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是停業狀態,工廠負責人是我公公的名字,董事是婆婆跟大姑,監察人是我老公,公公去年就過世了現在如果要工廠結束需要清算追稅工廠的增值稅,必須繳納1300萬,老公當初被迫當股東是高中的時候,父母要求簽下股份契約,應該也有用老公股東名義出資等等,而老公對工廠這些事都沒有參與,我老公是股東又是監察人的狀態下要如何退股及不需負擔工廠的任何責任呢?會不會影響個人資產或凍結銀行帳戶呢? 謝謝~
A:
您好,公司法人的債務,原則上您先生雖是公司股東及監察人,並無代公司清償之責任。至於您公公若有債務,現行繼承為限定責任,繼承人即便繼承了債務,也僅以所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責。欠稅部分,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未清算前,依公司法第8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因有監察人身分有可能會因負責人身份而被限制出境,若公司已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則擔任董事的才有可能會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因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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