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工作未滿三個月不適應要離職,跟主管說要離職,主管不答應,如何用勞基法來保障自己權益?
A:
您好,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因此您工作未滿三個月,要離職時只要提前告知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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