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背信罪

背信罪


周OO 發問於 2015-06-03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在私人公司上班當業務主管,上班後公司並沒有要求簽下任何合約,上班後我私下用老婆名義再開立公司,從事相關產業,沒有支薪,事後公司老闆知道後,將我辭職並簽下一類似旋轉門合約(私人公司適用旋轉門條款嗎),並要求將我私下開立公司公司名單交給公司,且二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同產業,簽名後公司答應不提告我背信,我就將舊私下開立公司停止營業後,再用老婆名義重新開立公司從事同產業,請問如果原老闆知道要提告,這樣我會被告的成嗎?

瀏覽人數:3750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您的問題應該可以區分成兩個階段,在您還任職公司期間,不管有沒有和公司簽訂旋轉門合約(只要內容經過適當的調整,法律中的旋轉門條款,也可以轉換成私人公司所使用的合約,而且也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您於任職期間由自己或與他人謀議後,經營與公司經營相關產業的話,很難不被認定已經涉嫌背信罪。尤其如果事前您又已經和公司簽訂旋轉門合約(或保密、競業禁止條款)的情況下,又去從事這樣明顯有違公司利益的行為,更容易讓人認定您的主觀上,是具有這樣的犯罪惡意。
至於您離職時或離職後與公司另外達成的競業禁止協議,在法律上,因為離職後,您就不具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這種身分,所以即使您事後違反當初的協議,通常也僅有民事違約的法律責任,不過,若經公司證明因為您的違約造成公司損害的話,您與行為人都還是要賠償公司所受的全部損害(對非協議當事人的其他行為人而言,公司是可以依照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的。)當然,若是當初另行約定違約金的話,公司也可以一併請求給付違約金的。
而且必須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公司目前尚未對您第一階段的背信罪嫌提出告訴,但只要還在追訴權的期間之內,即使第二階段的行為,未必會成立刑事犯罪,但公司還是可以對您第一階段所涉嫌的刑事犯罪,提出合法告訴的,這點尚請謹慎斟酌。
以上,供您參考。

林達傑律師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