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近期改了公司員工手冊
當年的特休照比例給予 比如說 一年有七天的假 所以一個月就是 7/12 = 0.5天
如果一名員工(已做滿一年)在 6月離職 但是他已經請了5天的假
照公司規定上述算法他只有3天的特休 所以多請的兩天要扣錢還給公司
請問公司這樣用比例給員工特休是合法的嗎? 再來多請的天數扣錢也是合法的嗎???
因為勞基法並沒有所謂的照比例給 公司這種做法沒有違法嗎??
員工真的沒有其他的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嗎?
A:
一、按〈勞基法〉第38條第1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予七日之特別休假,合先敘明。
二、前述有關「特別休假」為〈勞基法〉之明文規定,雇主於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再任意調整應給予之特別休假天數,顯與法有違。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