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先前會計師口頭提出一套獎懲制度,期望員工在某個期間內完成客戶之報表,因為每個會計分配之客戶行業類別、規模都不相同,相對的難易度也不相同,有些人有得到薪資上之獎勵(會計師自己口頭說的),那我則是被扣了近3/1的薪水,會計師則用""為什麼別人能辦到,你卻不行?""的言語搪塞,有些員工忍氣吞聲,這樣的老闆是否有違法之虞?另外,老闆每個月都不提供薪資證明,都要以索討之方式取得,就算取得也只是一張老闆在廢紙上加減的痕跡,並沒有正式的底薪、勞健保、加班費之說明,這部分是否也違反勞基法呢?
近期跟會計師索討先前扣除的薪資時,會計師又以前兩個月(還在職時)申報稅額有誤,導致客戶受損之由要求連帶賠償之責任,我也跟會計師告知我在申報前都會請客戶確認後才申報,那會計師又突然請我提供證明文件,因為離職一段時間了,況且離職也不可能帶走有關客戶之文件,這部分我是否就真的需負賠償之責任呢?再麻煩律師回覆,謝謝
A:
您好,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因此,您可以依法主張薪資權利。至於您是否有疏失與客戶損失間有無因果關係等攸關您是否有責任負部分賠償責任(因客戶本身看過,您至少可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不須負完全賠償責任),何況老闆自己也應負部分責任,至於你應否負賠責及賠多少則視具體情形而定,但你老闆都不能逕自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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