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承攬合約一方(甲方)已用印,另一方(乙方)僅於騎縫處用印,未於乙方用印處用印,請問此份合約是否有效?
A:
[quote:f7db585fef="謝 先生/小姐"]請問承攬合約一方(甲方)已用印,另一方(乙方)僅於騎縫處用印,未於乙方用印處用印,請問此份合約是否有效?[/quote:f7db585fef]
ANS:
一、承攬契約的成立,除有《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的情形外,不以作成書面為必要。易言之,就一般情況而言,承攬契約可以當事人「口頭」合意成立契約,製作「承攬契約書」係證明承攬契約成立的方法而已。
二、本案例情形,除有上述《民法》第166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定作人既有於承攬契約書的騎縫處單印蓋章,應認足以證明雙方承攬契約已經成立。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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