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我從大陸阿里巴巴網站購買太陽眼鏡進來,然後在露天拍賣販售,日前收到商檢局來電請我出面說明,並說產品未送檢,我是報驗義務人,因事前並不知太陽眼鏡是需要檢驗規範,知道後已下架,想請問我會有什麼罰則,以及相關案底嗎?謝謝
A:
[quote:d55db78b33="胡 先生/小姐"]您好
想請問我從大陸阿里巴巴網站購買太陽眼鏡進來,然後在露天拍賣販售,日前收到商檢局來電請我出面說明,並說產品未送檢,我是報驗義務人,因事前並不知太陽眼鏡是需要檢驗規範,知道後已下架,想請問我會有什麼罰則,以及相關案底嗎?謝謝[/quote:d55db78b33]
一、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規定參照)。
三、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商品檢驗法第11條規定參照)。
四、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商品檢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五、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11條或第12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參照)。
六、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參照)。
七、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前二條(即第59、60條)規定應處罰鍰情形之一,其商品總價低於新臺幣10萬元者,得處其總價2倍以下罰鍰。但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元(商品檢驗法第60-1條規定參照)。
八、 銷售者違反第6條第4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商品檢驗法第60-2條規定參照)。
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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