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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制度


柯OO 發問於 2015-05-28 | 台中 |

Q: 請問,我到一家公司面試業務人員,公司開出的薪資制度是,底薪19047,全勤3000,油貼1953,湊整數24000,案件獎金每案3000元,有規定說,若沒達到當月業績目標(2案),隔月薪資減半,也就是給12000,請問這樣子的制度有沒有違反勞基法,還是說在合法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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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自104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19,273元調整至20,008元,另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因此,若您未收到足額的薪資是違反勞基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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