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我在公司做13年.從基層做到部門主管.最近訂單量減少.要求當天產量做完就下班(不足當天上班時數)不夠的就扣特休.明明有工作也叫你下班.超休的部分又叫你提早上班.
2.最近一直找我麻煩.上班時間沒到在辦公室吃早餐說不行記小過.幫公司送貨時有吃口香糖回公司被看到也記小過.
部門員工工作時坐著休息被看到也要記我小過(我當時在別的部門工作)但是犯錯的記警告我卻記過.還有中午休息時間我跟另2位部門員工在現場休息喝飲料(沒有任何機器電子儀器的地方)也被記大過.但另2位卻都沒事.還放話說要讓我3大過開除我(沒親耳聽見)
我是品管部門主管.但都要我去別的部門工作.送貨
請問公司這樣是否違法.我可以要求資遣嗎?
謝謝
A:
您好,依照勞基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同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