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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台承攬專案提供服務, 是否不需要投保勞健保?


林OO 發問於 2015-05-28 | 台北 |

Q: 公司因某特定專案需求與一位外國專家簽訂一年的承攬契約(Service Agreement),依照他提供服務的時間來支付其專業勞務費用; 因外國人在台工作需要申請工作許可, 因此公司幫忙申請了工作許可; 但因雙方非雇用關係, 公司是否不需要為這位外國人投保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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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及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復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訂有明文。勞工保險條例在職外國籍勞工之投保資格認定,係指依照就業服務法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我國合法工作權之外國人,若該外國人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即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復若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亦屬強制加保對象。據您問題所述,若貴公司業已替該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主管機關認定上係以貴公司作為該外國人之雇主,所述情形應已符合上揭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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