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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李OO 發問於 2015-05-27 | 桃園 | 商業流通業

Q: 本人工作滿一年未滿三年,想請教下列問題:
1.本人提出離職日起算,是否有法律規範在這20日內,本人一定要到公司上班?
2.提出離職後(已填寫離職單),是否需等公司批准才算離職?
3.本人填寫離職單後,繳交給主管是否等同已盡到告知義務?
4.本人當天完成離職手續,是否可以立即離開此公司?因為公司說要20日後才得離職,否則3日未到班以曠職論開除,並按日扣繳薪資;公司此項做法是否有違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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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未遵守勞基法規定之20日前預告而離職,仍生終止勞動契約效力。但雇主如主張有損害可向員工索賠,但必須有實質損害發生。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您的雇主亦不得扣薪資作為損害賠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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