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是餐飲業的工讀生
我在3/16被錄取上班
我在5/25告知上級我只能做到5月
原因因7 8月要兵役
6月因學校期末考
上級告訴我要做滿3個月
且在一個月前提出
然而錄用前完全未告知需做滿3個月
也未告知需在一個月前提出
那我工讀還需要依他說需做滿3個月且一個月前提出嗎
A: 您好,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老闆之預告期間為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第十五條規定勞工準用上開規定,因此要以勞基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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