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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進口關稅有關問題


呂OO 發問於 2006-10-27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目前因某種需要
這個月在美國某網站線上刷卡約新台幣五萬元左右
再經空運運送來台
請問台灣法律有規定每人一年或是一個月進口商品不得累積超過多少金額的上限嗎?
(海關會逐一登記嗎?)
另外除了關稅要注意外
我還會被課何種税呢?
我是個人不是企業喔
謝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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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 台端所述事實有限本所就 台端所述事實答覆如下:
一、 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15.進口之郵包物品數量零星在限額以下者。
二、 再按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自國外進口之郵包,其非屬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且離岸價格未逾免證輸入限額者,得免證輸入,由海關逕依有關輸入規定驗放。
三、 又按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廠商、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輸入貨品,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3.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 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四、 末按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海關得視情形依表內規定酌量免證稅放。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五、 綜上所述,如從國外進口商品,但是進口之物品為少量且進口人並不以進口為常業者,其所進口之物品價值在美金20,000元以下者,免證及免稅予已放行。
六、 由法條可以看出,其計算方式是以次數來計算,一次單價美金20,000元為限。但是依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5條之規定: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之郵包,次數頻繁者,不適用本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至於如何才算是次數頻繁,則要視海關實務上之判斷而決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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