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於電子有限公司已滿22年再3年既可退休
可是近期公司主管針對我
感覺有點逼退和逼我降職降薪
以前的努力都會化為零
公司又規定不要帶錄音筆真想錄起來告他們
為何針對老員工?
請教在退休前幾年公司不可動勞工薪資以保退休金額變動?
A: 您好,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如無合法正當理由片面減薪並不生效力,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請主管機關對公司發限期給付全額薪資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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