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在做表演藝術類的表演者,有天老闆拿合約給我簽我看薪資那一欄是空白的,我詢問了一下,老闆說沒關係你先簽薪資之後會寫 薪資就是我們談的那樣,我簽完給他再發回來副本給我們時我發現上面是用原子筆寫的然後後面備註一條以日計算
我想問的是 如果是用原子筆寫且是在我們簽完名後填寫薪資那這樣成效嗎?違約的話會被罰嗎?
A:
一、依〈民法〉第482條以下有關僱傭契約之規定,僱傭契約並不以要式(書面)為其成立要件,此合先敘明。
二、依來文所述,雙方就本件之契約條件已有口頭約定,只要雇主交付之書面契約條件符合當時雙方之口頭約定,又無其他影響契約成立之因素時,契約即可成立,不因部分約定事項使用原子筆書寫而影響其效力。
三、若該契約成立、生效後,且就特定事項定有違約罰則時,一方有此違約行為,他方即可依約主張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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